那曲市广大干部群众:
为全面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滥挖、非法交易野生植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特别是红景天、冬虫夏草等高原特有珍稀物种。
二、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依法向自治区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并严格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三、禁止在网络平台、农贸市场、药材市场等场所非法交易野生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以“野生”为噱头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非法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草原、林地植被的,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并可处以相应罚款。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滥挖、非法交易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0896-3800315
那曲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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