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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紧年报!我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31 作者:央金卓玛 来源:西藏商报

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做好我区市场主体2022年度年报工作的通告》。通告指出,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西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度报告。

其中,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据悉,年报线上报送有三种方式,登录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mr. xizang. gov.  cn/index,  htm)”,点击“市场主体年报入口”进行登录并年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http://xz.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登录并年报;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需要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授权相应权限的人员,才能进行扫码登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此外,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进行线下报送。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